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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2020年監理行業如何尋找新機遇?

2021-02-27    

由于制度設計的缺陷和各方利益的差異,造成了監理行業責任與權力不對等,形成了“汰優”機制,行業從業人員責任大、權力小、收入低,使得的人才不愿從事監理工作,造成監理行業人才危機。尤其是安全監理人員數量不足,質量堪憂。因此,有必要從制度設計、利益平衡兩個方面進行改革,找到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新途徑。


1、明確監理行業法律地位,明晰行業管理思路


監理是以建筑技術為基礎的管理咨詢行業,應推動在法律、法規層面明確這一認識。如上所述,《建筑法》、《安全生產法》中并未對監理行業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確規定,這是監理行業存在的制度性缺陷。在其下位法《建設質量管理條例》和《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的規定雖然明確,但規定過于籠統,在實踐中有擴大化的傾向。


在《建筑法》中,應明確監理行業在建筑工程質量方面屬于第三方咨詢服務的性質,與施工方的直接責任嚴格區分;在《安全生產法》中,應明確監理方基于重大公眾利益與公共安全,受社會或政府部門委托進行安全監督。相應的,在《建設質量管理條例》和《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中,應改變監理與施工方承擔“連帶責任”的管理思路,基于“監理行為”規定其應承擔的責任,使監理行業能夠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,充分且恰當的行使執業權力,充分保護自身的職業利益,合理承擔職業責任與風險。


2、安全監督責任與質量監理責任相分離,引導監理風險與利益相一致


質量監理責任是受建設方委托而產生,理應維護建設方的利益,并因此獲得收益,不存在獨立和公平的行使監理權力可能性和必要性。安全監督則是基于重大公眾利益與公共安全,按照法律規定或政府部門要求產生的責任,必須獨立、公正行使權力,不受建設方利益的約束和干擾。因此,監理的質量責任是“監理”,安全責任是“監督”,二者存在本質區別,應予以分離。


安全監理應重新定義,強制推行安全監理(監督)制度,建設方應單獨委托獨立、專業的第三方進行安全監督,其模式也應與質量監理不同。專業安全監督行業雖然實行企業化運作,但應具備相當高的安全管理水平,有能力在實現建設方“三控”目標與控制“安全風險”之間取得有機平衡,實現企業與社會效益的雙贏。


在實現質量監理與安全監督職責分離的前提下,質量監理制度可以充分實現市場化,有能力的建設單位也可以不委托監理,而由自己進行管理。而強制推行的安全監督制度,則應提高行業門檻,對從業人員要重質量輕數量,實行專業資格考試的前端管理和專業水平考核的過程控制,避免低質低價競爭。


3、項目監理利益、責任主體相一致


監理行業的基本制度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主,有資質的監理公司是市場主體。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下,公司為了實現其經濟利益,對市場低價競爭、項目質量安全責任等愿意承擔一定的風險。一旦發生重大質量、安全事故,雖然企業可能遭受重創,甚至面臨滅頂之災。但企業所有者卻可能只需要承擔經濟損失,只要有機會,還可以東山再起。但是作為項目總監,在日常工作中只是企業的雇員,受企業委托履行監理職責。一旦發生重大質量、安全事故,卻要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,失去職業資格甚至人身自由,其承擔的風險與收益嚴重不符。


應逐步推行從業人員以其個人名義執業的制度,提高監理行業從業人員(主要是具備執業資格人員)的法律地位,使責任、收益與風險相對等。同時配套推行監理職業保險制度,增加個人執業的市場抗風險能力。兩者相結合,引導高素質、高水平的建筑技術和管理人員進入行業,進而提高監理工作水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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